3月18日,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青海省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》,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、救助标准、救助程序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,旨在持续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、救急难作用,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、紧迫性、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。
《办法》明确了临时救助范围。明确因遭遇火灾、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,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为急难型救助对象;因病、因学、因住房等支出致困的家庭或个人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,涵盖特困人员、低保家庭等常见群体。新增“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”,即不在前列对象范围,但1至3个月内收入低、因生活必需支出致困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个人,大幅提升制度的可及性与政策实施的充分性。
《办法》规定了临时救助标准。在救助标准确定上,明确急难型、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上限均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。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按当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救助金额;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以公式计算为主、分档救助为辅,合理确定救助标准。对情况特殊,需要加大救助力度的对象,明确通过“一事一议”确定救助额度,救助上限可达到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0倍,确保救助实效。
《办法》提升了临时救助实效。针对急难型临时救助,明确实施“先行救助”,24小时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。新增“小额救助”,以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为上限,采取先救助后备案方式简化程序。进一步精简申请资料,现有在册救助保障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,无需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,审核时间从7个工作日压缩至48小时。推行异地申办,非本地户籍居民在居住地申请信息智能流转,切实做到数据多跑路、群众少跑腿。(记者 王宥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