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者11月27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,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,省生态环境厅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《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以构建责任明确、途径畅通、技术规范、保障有力、赔偿到位、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,进一步健全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。
据悉,《办法》共8章54条,8章包括总则、责任分工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评估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与保障和附则。提出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、鼓励创新,环境有价、损害担责,主动磋商、司法保障,信息共享、公众监督的原则。此外还进一步明确《办法》所称生态环境损害,是指因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大气、地表水、地下水、土壤、森林、草原、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、动物、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,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。
根据《办法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赔偿权利人按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:(一)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;(二)在全省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事件的;(三)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,存在后果严重、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的;(四)发生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。具体情形可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,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。
《办法》于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。(记者 何敏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