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日,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,日前,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林业和草原局会签《关于建立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通过建立健全湿地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协作机制,凝聚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合力,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湿地保护工作。
《意见》强调,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坚持“保护优先、系统治理、科学修复、合理利用”,把保护湿地资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湿地保护的基本任务。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职能作用,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,高质量助推三江源、青海湖国家公园建设,积极推动建设和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,严格湿地用途管控、严肃惩处违法行为,坚守湿地生态安全,释放“大美湿地”的生态红利。
《意见》要求,要合力加强对自然保护区、重点生态区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、灾情评估,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、控制、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;强化随意侵占、开(围)垦、填埋、排干自然湿地等改变湿地属性或占用湿地,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问题的治理;依法惩治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,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,过度施肥、投药、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。
《意见》指出,要从建立案件线索互通共享机制、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机制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机制、湿地保护长效机制、健全湿地管理责任机制五个方面进行协作配合;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、联络员机制、重大情况通报制度、协作培训宣传机制四个方面予以协作保障,强化湿地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密切协作,共筑湿地生态保护防线。
《意见》的签署,有利于强化湿地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,促进湿地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,凝聚湿地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强大合力,以法治方式助力湿地生态保护。(记者 董慧)